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565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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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4051928000 | |
名????????稱 | 關于對青島海絲泉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秀紅、劉家良、王朝暉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青島海絲泉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秀紅、劉家良、王朝暉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4〕45號
青島海絲泉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秀紅、劉家良、王朝暉:
經查,青島海絲泉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絲泉宗)以私募基金財產對外提供借款。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宋秀紅時任海絲泉宗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劉家良現任海絲泉宗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王朝暉自海絲泉宗成立以來擔任總經理,任職期間未能恪盡職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上述行為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依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我局現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內控管理,提高合規運作水平。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