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352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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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144425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7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7號
當事人:秦龍。男,1965年7月出生,時任青島森麒麟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住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秦龍短線交易“麒麟轉債”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秦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秦龍為青島森麒麟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24年4月19日,秦龍通過名下證券賬戶賣出森麒麟可轉換公司債券“麒麟轉債”30,500張,成交金額408.60萬元。2024年7月3日、7月4日,秦龍通過名下證券賬戶分別買入“麒麟轉債”103,270張、57,160張,成交金額合計2,095.46萬元,存在將持有的“麒麟轉債”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及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秦龍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秦龍給予警告,并處以12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 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到青島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