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821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3123570000 | |
名????????稱 | 關于創業投資基金享受稅收政策相關申請證明材料準備工作的通知(2024版)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創業投資基金享受稅收政策相關申請證明材料準備工作的通知(2024版)
轄區各股權創投類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和《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將《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范圍擴大到全國,同時調整完善了相關工作流程。為推進創業投資基金享受稅收政策有效落地,更好服務創業投資基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標準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指向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企業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權基金。
享受該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除需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有關私募基金的管理規范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創業投資基金實繳資本不低于3000萬人民幣,或者首期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工商注冊后5年內實繳資本不低于3000萬人民幣;
2.創業投資基金存續期限不短于7年;
3.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團隊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者相關業務經驗的人員負責投資管理運作;
4.創業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金額不超過該創業投資基金總資產的20%(總資產標準:以實繳資本、認繳資本、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期末總資產中最大值為準;時點以投資時年度、上年度末中較大值為準。);
5.創業投資基金未投資已上市企業,所投資未上市企業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購)后,創業投資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6.創業投資基金未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
二、申請流程
(一)材料提報
1.符合上述享受稅收政策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于4月底前通過中國證監會外網監管門戶(網址:https://neris.csrc.gov.cn/portal)“私募稅收優惠”模塊提出申請,按照《享受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證明材料申請表(2024年度)》(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內容填寫相關信息,掃描并上傳《申請表》及《申請表》“企業應提交材料清單”模塊所列材料。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申請時間延誤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在提交申請的同時,提交關于申請時間延誤的相關證明。
2.我局依中國證監會工作要求進行材料審查;申請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基金管理人需補充的有關材料。
(二)材料審查
1.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工作要求,我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征詢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管理人注冊地證監局(如有)意見,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對創業投資基金是否符合稅收政策進行認定。
2.創業投資基金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且不存在相關部門不出具無異議意見的,我局將在接收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補充申請時間不計算在內)作出出具無異議意見的決定,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向我局提報《申請表》(一式兩份)及《申請表》“企業應提交材料清單”模塊所列材料原件(所有材料均需加蓋公司公章)至我局;我局將在《申請表》“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一欄加蓋公章。
3.對于基金管理人未規范運作或者創業投資基金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我局將電話告知說明不出具無異議意見的理由。
4.對于發現基金管理人或創業投資基金存在以下情況的,我局將不予出具無異議意見:
(1)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內受到刑事處罰;
(2)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3)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內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調查結束并已有明確結論基金管理人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內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且尚未整改完畢;
(5)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
三、相關事項
上述享受稅收政策的通知同樣適用于基金注冊地為青島的外轄區基金管理人。
附件:享受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證明材料申請表(2024年度)
青島證監局
2025年3月28日
(聯系人:劉培榮,0532-85793019;丁小藝,0532-85798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