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473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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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976737000 | |
名????????稱 | 青島證監局關于對北京天相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青島證監局關于對北京天相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5〕4號
北京天相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
經查,你單位存在以下問題:
一、存在誤導性營銷宣傳。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聘用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的員工直接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營銷、客服工作。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依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三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北京天相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應當高度重視,認真整改,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規范展業行為,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