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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bm56000001/2025-00004657 分????????類
發布機構 發文日期 1744335055000
名????????稱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5〕2號
文????????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5〕2號 主??題??詞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5〕2號

當事人: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寧科或公司)。

虞建明,男,*ST寧科實際控制人。

黃海粟,女,時任*ST寧科董事長、寧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新材)董事長。

陳瑞,男,時任*ST寧科總經理、中科新材總經理。

董春香,女,*ST寧科財務總監。

吳江明,男,時任*ST寧科董事長、中科新材董事長。

張寶林,男,時任*ST寧科董事會秘書。

鄭杰,男。

范昌盛,男,時任*ST寧科財務部部長、中科新材財務總監。

韓昆山,男,中科新材分管采購的副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ST寧科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ST寧科、虞建明、黃海粟、范昌盛、韓昆山、吳江明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應當事人陳瑞、董春香、鄭杰、張寶林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ST寧科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22年,*ST寧科通過其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虛增2022年營業收入7659.41萬元,虛增利潤總額7722.20萬元,分別占當期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的11.25%、46.59%,導致*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ST寧科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虞建明作為*ST寧科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中科新材實施造假行為,導致*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情形。

黃海粟,作為時任*ST寧科董事長,期間兼任中科新材董事長,直接主持公司生產、產品檢化驗、菌種管理工作,知悉并放任中科新材造假行為,未勤勉盡責,導致*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是*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陳瑞,作為時任*ST寧科和中科新材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和管理,在明知其總經理職責被架空等異常情況下,對*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簽署保證意見,未勤勉盡責,是*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董春香,作為*ST寧科財務總監,對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財務管理不到位,在*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中直接采用控股子公司財務數據,對*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簽署保證意見,未勤勉盡責,是*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范昌盛,作為*ST寧科財務部部長、中科新材財務總監,知悉并參與中科新材造假行為,明知財務數據不真實,仍向*ST寧科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并以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身份在*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中聲明保證年報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其行為與*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鄭杰,雖未在上市公司任職,但其聽從虞建明的指使具體組織實施了中科新材財務造假行為,其行為與*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韓昆山,雖未在上市公司任職,但其作為時任中科新材分管采購的副總經理聽從虞建明的指使,參與實施了中科新材財務造假行為,其行為與*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事件

1.未及時披露重大債務。截至2022年12月9日,中科新材、*ST寧科控股子公司寧夏華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輝環保)與德運新企業管理咨詢(樂清)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德運新)合計借款余額10800萬元,占*ST寧科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1.82%。截至2023年9月14日,中科新材、華輝環保與德運新合計借款余額6426萬元,占*ST寧科2022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88%。上述重大借款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重大事件,*ST寧科遲至2024年9月26日披露。

2.未及時披露子公司主要業務陷入停頓。2024年2月7日,中科新材完成當前批次產品包裝入庫后進入停產狀態,該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ST寧科遲至2024年3月27日披露

*ST寧科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款、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吳江明,作為時任*ST寧科和中科新材董事長,董春香作為*ST寧科財務總監、張寶林作為時任*ST寧科董事會秘書,知悉重大債務事項但未保證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未勤勉盡責,是*ST寧科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陳瑞,作為時任*ST寧科和中科新材總經理,知悉重大債務及中科新材停產事項,但未保證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未勤勉盡責,是*ST寧科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ST寧科相關公告、合同文件、財務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ST寧科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形。虞建明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ST寧科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導致*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情形。

陳瑞、董春香、鄭杰、張寶林等當事人提出相關申辯意見,經復核,除對陳瑞、董春香、張寶林的部分申辯意見予以采納外,對當事人的其他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決定:

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ST寧科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的罰款;

對陳瑞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對吳江明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對董春香、張寶林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二、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ST寧科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的罰款;

對虞建明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的罰款;

對黃海粟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的罰款;

對陳瑞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

對董春香給予警告,并處以55萬元的罰款;

對范昌盛、鄭杰、韓昆山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的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決定:

*ST寧科給予警告,并處以550萬元的罰款;

對虞建明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的罰款;

對黃海粟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的罰款;

對陳瑞給予警告,并處以90萬元的罰款;

對董春香給予警告,并處以75萬元的罰款;

對鄭杰、韓昆山、范昌盛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的罰款。

對吳江明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對張寶林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

虞建明作為*ST寧科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ST寧科控股子公司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導致*ST寧科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對虞建明采取6年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夏證監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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