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34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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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743645078000 | |
名????????稱 | 寧夏證監(jiān)局關于對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jiān)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寧證監(jiān)行政監(jiān)管措施決定書〔2025〕5號 | 主??題??詞 |
寧夏證監(jiān)局關于對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jiān)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海粟、吳江明、胡春海、陳瑞、祝燦庭、張寶林:
經查,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寧科”或公司)存在以下問題:2022年1月25日,公司與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以下稱南粵銀行)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以持有寧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49%的股權做質押,為南粵銀行與廣東鴻俊投資有限公司之間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期間不超過48,690萬元的貸款提供擔保,并在2022年1月26日完成了股權出質登記手續(xù)。公司就擔保事項未履行審議決策程序、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在2022年年報中也未披露,遲至2024年12月7日才以臨時公告的形式補充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182號,以下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jiān)會公告〔2021〕15號)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胡春海、總經理祝燦庭、時任董事長黃海粟、時任董事長吳江明、時任總經理陳瑞、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寶林未勤勉盡責,違反《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上述違規(guī)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jù)《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海粟、吳江明、胡春海、陳瑞、祝燦庭、張寶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jiān)管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guī)學習,提高規(guī)范運作意識,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fā)生。請你公司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jiān)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jiān)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zhí)行。
寧夏證監(jiān)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