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71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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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528780000 | |
名????????稱 | 寧夏證監局關于對寧夏曉鳴農牧股份有限公司及杜建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寧證監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26號 | 主??題??詞 |
寧夏證監局關于對寧夏曉鳴農牧股份有限公司及杜建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寧夏曉鳴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杜建峰:
你公司不晚于2023年7月30日計提6月末存貨跌價準備,金額1,296.80萬元,但遲至2023年8月31日披露半年報時才披露。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公司董事會秘書杜建峰未按照《管理辦法》第四條和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依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杜建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切實履行盡責勤勉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請你們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夏證監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