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1411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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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02945383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號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號
當事人:陳磊,男,1988年6月出生,住址:寧夏銀川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證券公司從業人員陳磊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陳磊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情況
陳磊自2018年9月起就職于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證券)銀川尹家渠北街證券營業部,先后任客戶經理、財富顧問,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編號為S1450623010003,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
二、陳磊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趙某”“張某龍”周某祥”“張某英”“張某某”“何某”“陳某昂”“張某賢”“張某瑜”等9個證券賬戶均在安信證券銀川尹家渠北街證券營業部開立,開立時間為2018年9月至2022年3月。陳磊在安信證券任職期間,為趙某、張某龍、周某祥、張某英、張某某、何某、陳某昂、張某賢、張某瑜等9人的客戶經理,2018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間,陳磊私下接受上述9名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并利用趙某、張某龍名下證券賬戶為陳某平、陳某文等6名親屬買賣證券,累計交易總金額89,006,654.87元。陳磊未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執業證書、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委托成交記錄、銀行賬戶資料、交易手機IMEI號碼、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陳磊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陳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夏證監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