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1190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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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9777086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
當事人:韓曉東,男,1967年2月出生,現任寧夏嘉澤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澤新能或公司)常務副總經理,住址:寧夏銀川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韓曉東短線交易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韓曉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6年4月至今,韓曉東擔任嘉澤新能常務副總經理。
2023年4月13日至5月30日期間,韓曉東通過名下證券賬戶多次買賣“嘉澤轉債”,共計買入40次,累計買入“嘉澤轉債”21,380張,累計買入金額為3,491,547.81元;共計賣出24次,累計賣出“嘉澤轉債”21,380張,累計賣出金額為3,490,865.81元,即存在將持有的“嘉澤轉債”“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嘉澤新能公告及說明、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明細、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資金流水、手機APP交易記錄截圖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規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韓曉東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夏證監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