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393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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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寧波證監局 | 發文日期 | 1743963352000 |
名????????稱 | 關于對寧波市電子工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寧波市電子工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寧波市電子工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為寧波永新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永新光學)持股5%以上股東寧波電子信息集團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動人,于2025年2月7日賣出“永新光學”股票140,500股,買入19,500股。
上述行為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為維護市場秩序,規制違規交易行為,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認真吸取教訓,切實組織相關人員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交易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