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242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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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寧波證監局 | 發文日期 | 1740103498000 |
名????????稱 | 關于對豐岳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豐岳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豐岳:
經查,你作為浙江大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于2019年至2024年期間,因主動減持、被動稀釋導致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從13.89%減少至8.56%,累計減少持股比例5.33%,在持股比例變動達5%時,未依法停止交易,仍繼續減持公司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認真吸取教訓,積極采取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影響,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此類違法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整改完畢并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