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98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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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寧波證監局 | 發文日期 | 1737075286000 |
名????????稱 | 關于對寧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方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1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寧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方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寧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曙光:
經查,寧波祈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自2014年以來持續存在股權代持行為,公司直至2024年9月才予披露代持股份事項。
公司自2016年8月10日掛牌以來,股權未明晰且未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股東信息的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董事長方曙光參與相關股份代持事項,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進一步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