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1666 | 分????????類 | 綜合政務;行政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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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內蒙古證監局 | 發文日期 | 1738798575000 |
名????????稱 | 關于對白云飛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5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白云飛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白云飛:
經查,內蒙古盛股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在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宣傳銷售、適當性管理、投后管理等方面未恪盡職守,未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公司內部管理有效性不足,未真實、準確、完整報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有關信息。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你作為時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未勤勉謹慎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責任,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再次發生此類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