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1207 | 分????????類 | 綜合政務;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內蒙古證監局 | 發文日期 | 1725820147000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4號 | ||
文????????號 | 【2024】4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4號
當事人:吉林市千翔電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翔電力),住所:吉林省吉林高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千翔電力出借自己證券賬戶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千翔電力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千翔電力”廣發證券賬戶,2022年6月14日開立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林大街證券營業部,資金賬號為12XXXX23,滬市股東代碼為B88XXXX309,深市股東代碼為080XXXX435。
2022年6月15日至12月2日,千翔電力將“千翔電力”廣發證券賬戶出借給邱某杰使用,交易“鹽湖股份”、“江蘇索普”等股票,累計買入成交金額2827.58萬元,累計賣出成交金額5773.82萬元。一是“千翔電力”廣發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于邱某杰控制的銀行賬戶,賣出證券所得資金亦轉至邱某杰控制的銀行賬戶。二是“千翔電力”廣發證券賬戶交易股票的種類與邱某杰控制使用的其他證券賬戶存在趨同,下單信息與邱某杰控制并使用的其他證券賬戶存在關聯,不同賬戶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三是“千翔電力”廣發證券賬戶的交易決策由邱某杰作出,交易盈虧由邱某杰承擔。四是邱某杰自認其借用“千翔電力”廣發證券賬戶用于交易“鹽湖股份”等股票的事實,千翔電力負責人及知悉此事的張某等人亦指認邱某杰為“千翔電力”廣發證券賬戶的實際控制人。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和交易明細、銀行賬戶資料和交易流水、詢問筆錄、微信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千翔電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吉林市千翔電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