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2180 | 分????????類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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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遼寧局 | 發文日期 | 1739749459000 |
名????????稱 | 關于對沈陽富創精密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及鄭廣文、張璇、楊爽、崔靜、梁倩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4號 | ||
文????????號 | 〔2025〕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沈陽富創精密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及鄭廣文、張璇、楊爽、崔靜、梁倩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4號
沈陽富創精密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鄭廣文、張璇、楊爽、崔靜、梁倩倩:
經查,沈陽富創精密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創精密)自2023年2月與A公司發生交易購買產品,A公司實為富創精密關聯方,上述交易構成關聯交易。公司未對相關交易及時審議并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董事長鄭廣文、總經理張璇、時任財務總監楊爽、現任財務總監崔靜、董事會秘書梁倩倩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董事長鄭廣文、總經理張璇、時任財務總監楊爽、現任財務總監崔靜、董事會秘書梁倩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完善內部控制,對信息披露工作進行全面自查,對相關錯報及時全面進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訓,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