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63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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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2024〕9號 | 發文日期 | 1736466059000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9號(劉建義)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9號(劉建義)
當事人:劉建義,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劉建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劉建義的要求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劉建義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劉建義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劉建義從業和獲知未公開信息的情況
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劉建義任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管公司)高級投資經理。資管公司是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劉建義屬于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間,劉建義先后擔任資管公司15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經理助理及投資經理,因職務便利知悉其所管理的產品賬戶股票投資交易的未公開信息。
二、劉建義明示他人從事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的交易
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間,劉建義與楊某遠聯絡,推薦楊某遠交易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的股票。
楊某遠控制使用“姜某”中信建投證券賬戶交易股票。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間,“姜某”證券賬戶交易資金主要來源于楊某遠家庭自有資金,資金使用和股票交易由楊某遠控制,交易盈利歸屬于楊某遠。在上述區間,“姜某”證券賬戶與劉建義管理的賬戶趨同交易合計股票104只,趨同股票占比65%;趨同成交金額合計132,013.97萬元,趨同金額占比50.73%;趨同盈利合計3,953,616.93元。
三、劉建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
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間,劉建義聯絡柳某淵,由柳某淵本人或柳某淵轉告陸某文操作“吳某玲”方正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交易決策主要由劉建義作出,交易資金來源于劉建義、柳某淵,收益由劉建義、柳某淵按投資比例分成。在上述區間“吳某玲”證券賬戶與劉建義管理的賬戶趨同交易股票113只,趨同股票占比58.25%,趨同成交金額204,336.63萬元,趨同金額占比66.72%,趨同盈利20,773,217.86元。
上述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任職文件、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劉建義利用未公開信息,明示他人從事與未公開信息相關交易,及從事與未公開信息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劉建義代理人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
其一,劉建義不知曉“吳某玲”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的賬號及密碼,未操作該賬戶,無法控制賬戶資金調撥,并非該賬戶股票交易的決策人。
其二,劉建義看好柳某淵的投資能力,委托其從事股票投資。劉建義不存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的意圖,其于2021年與柳某淵僅有10日存在聯絡,交流頻次明顯少于同時間段趨同交易頻次,且沒有證據證明二人交流未公開信息內容。
其三,“吳某玲”證券賬戶中,部分趨同交易時并無劉建義與柳某淵的聯絡記錄,2021年雙方聯絡當日及其后2個交易日發生趨同交易的占比較低;“天華超凈”等16只股票的獲利機制與資管公司投資產品的股票交易無關,存在“吳某玲”賬戶與資管公司投資產品的交易方向相反或沒有同向交易、資管公司投資產品的買入量較少不足以影響股價、股價受市場因素影響上漲等情形;N電信等3只股票交易為中簽新股賣出,不應計入趨同交易。
其四,劉建義在筆錄中陳述了其向柳某淵推薦買入股票的內容,不能完全等同于劉建義利用未公開信息指使柳某淵從事股票交易,筆錄證據形成過程存在瑕疵,應當在使用時予以剔除。
其五,中國法院網刊登的文章提出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中交易趨同度應達到60%以上的觀點,“吳某玲”證券賬戶趨同交易股數、金額占比均低于該標準,無法作為認定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客觀依據。
綜上,請求免除或減少對劉建義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行為的處罰。
我局認為:
其一,劉建義在初次接受詢問時主動承認對“吳某玲”證券賬戶趨同交易的決策情況。涉案期間,趨同交易當日或前兩日,劉建義與柳某淵均有聯絡。綜合涉案交易決策情況、賬戶操作情況、資金來源及收益歸屬等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涉案趨同交易決策主要由劉建義作出。
其二,劉建義采取向柳某淵發送聯絡訊號,進而雙方聯絡,并由柳某淵本人或通知他人操作“吳某玲”證券賬戶進行交易的方式,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股票交易,并非委托柳某淵從事股票投資。在案證據顯示,涉案趨同交易前,劉建義與柳某淵均有聯絡,二人聯絡與交易明顯關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的意圖明顯,其中2021年二人聯絡并非僅10天。
其三,部分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剔除交易前劉建義與柳某淵沒有聯絡的交易,包括“天華超凈”“日月股份”等部分股票的交易;剔除N電信等新股賣出交易金額,賣出所得并未計入交易盈利。當事人有異議的剩余14只股票交易行為,均符合趨同交易認定慣例,不存在非同向交易的情形,未公開信息或其他市場因素是否對股價產生影響,不影響認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
其四,本案詢問程序合法,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認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系綜合全部在案證據,并非僅依據詢問筆錄。
其五,利用未公開信息罪的個人研究觀點,不適用于行政處罰領域,不能作為認定是否構成趨同交易的證明標準。涉案趨同交易的認定符合中國證監會對趨同交易行為的認定慣例,并無不當。
綜上,除剔除交易前劉建義與柳某淵沒有聯絡的交易及新股賣出交易外,對當事人其他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我局決定:
一、對劉建義明示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處以200萬元罰款。
二、對劉建義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0,773,217.86元,并處以41,546,435.72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合計對劉建義沒收違法所得20,773,217.86元,并處以43,546,435.72元罰款。
鑒于當事人劉建義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交易活動并獲利的違法行為,趨同交易股票只數較多、趨同成交金額及違法所得金額均較大,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六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我局決定:對劉建義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