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06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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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jī)構(gòu) | 遼寧局 | 發(fā)文日期 | 1734655102000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6號(陳明)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6號(陳明)
當(dāng)事人:陳明,男,1971年6月出生,住址: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
依據(jù)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我局對陳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進(jìn)行了立案調(diào)查,依法向當(dāng)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shí)、理由、依據(jù)及當(dāng)事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應(yīng)當(dāng)事人陳明的要求2024年11月27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陳明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xiàn)已調(diào)查、辦理終結(jié)。
經(jīng)查明,陳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shí):
一、賬戶控制情況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以下簡稱“涉案期間”),陳明控制使用“陳明”中投證券賬戶、“張某”中投證券賬戶、“張某”光大證券賬戶、“黃某虹”中投證券賬戶4個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賬戶組主要通過陳明中投證券鞍山南勝利路證券營業(yè)部專用的大戶室操作;“陳明”中投證券賬戶、“張某”中投證券賬戶、“張某”光大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于陳明家庭自有資金;“黃某虹”中投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于黃某虹,陳明代為投資決策,未收取報酬;陳明自認(rèn)涉案期間控制使用上述證券賬戶。
二、陳明操縱“匯金通”等11只股票
(一)操縱“匯金通”情況
2018年6月1日“匯金通”漲停期間,在漲停價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訂單,且申報前市場成交量萎縮的情況下,賬戶組以漲停價分2筆申報買入2,000,000股,至收盤未成交也未撤單,自14:29:06至收盤時,賬戶組漲停價申買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85.44%。當(dāng)日,“匯金通”以漲停價收盤。6月4日9:30:00至10:00:00期間,賬戶組反向賣出150,100股,成交金額2,379,268元,盈利330,533.37元。
(二)操縱“揚(yáng)農(nóng)化工”情況
2018年11月2日“揚(yáng)農(nóng)化工”漲停期間,在漲停價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訂單,且申報前市場成交量萎縮的情況下,賬戶組以漲停價分2筆申報買入530,200股,至收盤未成交也未撤單,自14:38:06至收盤時,賬戶組漲停價申買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79.11%。當(dāng)日,“揚(yáng)農(nóng)化工”以漲停價收盤。11月5日9:30:00至10:00:00期間,賬戶組反向賣出63,894股,成交金額2,692,013.72元,盈利19,488.12元。
(三)操縱“志邦家居”情況
2018年11月15日“志邦家居”漲停期間,在漲停價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訂單,且申報前市場成交量萎縮的情況下,賬戶組以漲停價分2筆申報買入700,000股,至收盤未成交也未撤單,自14:11:55至收盤時,賬戶組漲停價申買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88.24%。當(dāng)日,“志邦家居”以漲停價收盤。11月16日9:30:00至10:00:00期間,賬戶組反向賣出159,100股,成交金額4,979,314.60元,盈利267,378.50元。
(四)操縱“華正新材”情況
2019年1月8日“華正新材”漲停期間,在漲停價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訂單,且申報前市場成交量萎縮的情況下,賬戶組以漲停價分2筆申報買入1,800,000股,至收盤未成交也未撤單,自14:24:27至收盤時,賬戶組漲停價申買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95.49%。當(dāng)日,“華正新材”以漲停價收盤。1月9日9:30:00至10:00:00期間,賬戶組反向賣出180,000股,成交金額3,048,409元,盈利307,676.71元。
(五)操縱“東方明珠”情況
2019年3月12日“東方明珠”漲停期間,在漲停價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訂單,且申報前市場成交量萎縮的情況下,賬戶組以漲停價分6筆申報買入5,371,300股,至收盤未成交也未撤單,自14:45:00至收盤時,賬戶組漲停價申買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85.77%。當(dāng)日,“東方明珠”以漲停價收盤。3月13日9:30:00至10:00:00期間,賬戶組反向賣出2,027,156股,成交金額26,607,077.22元,盈利366,578.07元。
(六)操縱“國中水務(wù)”情況
2019年3月13日“國中水務(wù)”漲停期間,在漲停價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訂單,且申報前市場成交量萎縮的情況下,賬戶組以漲停價分10筆申報買入10,000,000股,至收盤未成交也未撤單,自14:45:59至收盤時,賬戶組漲停價申買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93.41%。當(dāng)日,“國中水務(wù)”以漲停價收盤。3月14日9:30:00至10:00:00期間,賬戶組反向賣出1,967,000股,成交金額7,685,078.96元,盈利790,612.57元。
(七)操縱“電子城”情況
2019年3月13日“電子城”漲停期間,在漲停價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訂單,且申報前市場成交量萎縮的情況下,賬戶組以漲停價分6筆申報買入5,749,600股,至收盤未成交也未撤單,自13:00:00至收盤時,賬戶組漲停價申買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73.32%。當(dāng)日,“電子城”以漲停價收盤。3月14日9:30:00至10:00:00期間,賬戶組反向賣出4,163,182股,成交金額29,841,697.02元,盈利637,108.18元。
(八)操縱“華鑫股份”情況
2019年3月29日“華鑫股份”尾盤集合競價期間,賬戶組以漲停價分2筆申報買入1,418,800股,至收盤未成交。自14:57:17至收盤時,賬戶組漲停價申買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89.37%。當(dāng)日,“華鑫股份”以漲停價收盤。4月1日9:30:00至10:00:00期間,賬戶組反向賣出1,000,000股,成交金額16,420,915元,盈利631,445.04元。
(九)操縱“長城汽車”情況
2019年4月17日“長城汽車”漲停期間,在漲停價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訂單,且申報前市場成交量萎縮的情況下,賬戶組以漲停價分2筆申報買入1,500,000股,至收盤未成交也未撤單,自14:31:20至收盤時,賬戶組漲停價申買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51.74%。當(dāng)日,“長城汽車”以漲停價收盤。4月18日9:30:00至10:00:00期間,賬戶組反向賣出2,158,027股,成交金額23,433,459.55元,盈利721,357.99元。
(十)操縱“永安行”情況
2018年11月16日“永安行”開盤集合競價階段,賬戶組于9:15:01以漲停價申報買入1,000,000股,占9:15:00至9:20:00同期市場申買量的64.08%;于9:18:47全部撤單,撤單量占賬戶組總申買數(shù)量的100%,占同期市場申買撤單量73.74%,“永安行”開盤股價漲幅5.52%。當(dāng)日9:30:00至10:00:00期間,賬戶組反向賣出614,382股,成交金額15,379,450.70元,盈利975,440.15元。
(十一)操縱“新黃浦”情況
2018年11月16日“新黃浦”漲停期間,在漲停價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訂單,且申報前市場成交量萎縮的情況下,賬戶組以漲停價分3筆申報買入1,765,700股,至收盤未成交也未撤單,自13:55:09至收盤時,賬戶組漲停價申買量占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55.37%。當(dāng)日,“新黃浦”以漲停價收盤。11月19日“新黃浦”開盤集合競價階段,賬戶組于9:15:01以漲停價申報買入1,000,000股,占9:15:00至9:20:00同期市場申買量的88.90%;于9:16:22全部撤單,撤單量占賬戶組總申買數(shù)量的100%,占同期市場申買撤單量94.22%,“新黃浦”開盤股價漲幅1.11%。11月19日9:30:00至10:00:00期間,賬戶組反向賣出684,006股,成交金額7,060,494.40元,盈利267,613.77元。
上述違法事實(shí),有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情況說明、交易所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rèn)定。
我局認(rèn)為,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陳明控制使用賬戶組,以封漲停、虛假申報方式交易“匯金通”等11只股票,影響了相關(guān)股票價格,并反向賣出獲利,操縱市場意圖明顯。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gòu)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陳明代理人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其一,陳明違法行為的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程度較小,且積極配合監(jiān)管部門調(diào)查;其二,陳明依法履行納稅義務(wù);其三,陳明長期從事公益活動,積極履行社會責(zé)任。綜上請求從輕處罰。
我局認(rèn)為,依法繳納稅費(fèi)、積極履行社會責(zé)任等不是從輕處罰的法定事由,我局在確定量罰幅度時,已經(jīng)充分考量當(dāng)事人如實(shí)陳述,積極配合查處等情形,綜上,我局對其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根據(jù)陳明違法行為的事實(shí)、性質(zhì)、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
對陳明操縱“匯金通”“華正新材”“東方明珠”“國中水務(wù)”“電子城”“華鑫股份”“長城汽車”“永安行”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合計4,760,752.08元,并處以9,521,504.16元的罰款。
對陳明操縱“揚(yáng)農(nóng)化工”“志邦家居”“新黃浦”的行為,分別沒收違法所得19,488.12元、267,378.50元、267,613.77元,并分別處以30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的罰款。
合計沒收陳明違法所得5,315,232.47元,并處以11,021,504.16元罰款。
上述當(dāng)事人應(yīng)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dāng)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fù)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jiān)管局備案。當(dāng)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fù)議(行政復(fù)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直接向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fù)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jiān)管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