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25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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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869600000 |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準所等4人)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準所等4人)
當事人:中準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中準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區。
徐運生,男,1970年5月出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源精制)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住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
范斌,男,1970年11月出生,利源精制2016年度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住址: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
趙德權,男,1973年8月出生,利源精制2017年度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住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準所對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報審計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中準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中準所出具的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我局另案查明,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在建工程、貨幣資金等虛假記載行為。中準所為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徐運生、范斌、趙德權為相關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各年度審計業務收入均為471,698.11元,共計收取1,415,094.33元。
二、中準所在利源精制2015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一)貨幣資金科目實質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準所審計底稿中利源精制全資子公司沈陽利源軌道交通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利源)建設銀行21XXXX66賬戶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建設銀行沈陽虎臺支行系統中留存的銀行詢證函回函金額、字體不一致,審計底稿中系偽造的銀行詢證函回函。根據建設銀行沈陽虎臺支行系統中留存資料顯示,建設銀行沈陽虎臺支行出具的銀行詢證函回函列明余額35,604,662.44元。中準所審計底稿中銀行詢證函回函列明余額147,623,629.83元,與銀行系統中留存的銀行詢證函回函金額、字體不一致。中準所《審計人員親自前往詢證(跟函)工作記錄》,未填列詢證內容、詢證地址、實施現場詢證日期、接待人員工號、接待人員回函方式等信息。
2.中準所審計底稿中利源精制建設銀行22XXXX03賬戶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建設銀行遼源分行系統中留存的銀行詢證函回函金額、字體不一致,審計底稿中系偽造的銀行詢證函回函。根據建設銀行遼源分行系統中留存資料顯示,建設銀行遼源分行出具的銀行詢證函回函列明余額9,350.33元。中準所審計底稿中銀行詢證函回函列明余額74,003,442.41元,與銀行系統中留存的銀行詢證函回函金額、字體不一致。
中準所未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未對銀行函證過程保持控制,導致銀行函證程序失效,獲取了虛假銀行詢證函回函,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10年修訂)第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0年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在建工程科目實質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準所沈陽利源審計底稿中,沈陽利源提供的在建工程盤點總結和庫存盤點表顯示,沈陽利源在建工程總金額為7.31億元,與沈陽利源在建工程余額34.79億元存在較大差異,中準所未就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核實并記錄于底稿中。
2.中準所沈陽利源審計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明細”憑證測試》顯示,中準所分層抽樣抽取110筆憑證進行測試,記錄附件為發票,審計結論為“可以確認”。經核查,110筆憑證中96筆憑證后附發票金額與記賬金額不符,差額較大,中準所未就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核實并記錄于底稿中。
中準所未關注到上述明顯異常或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未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消除疑慮,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10年修訂)第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0年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三、中準所在利源精制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一)貨幣資金科目實質性程序存在缺陷
中準所審計底稿中利源精制建設銀行22XXXX03賬戶銀行詢證函回函與建設銀行遼源分行系統中留存的銀行詢證函回函金額、字體不一致,審計底稿中系偽造的銀行詢證函回函。根據建設銀行遼源分行系統中留存資料顯示,建設銀行遼源分行出具的銀行詢證函回函列明余額9,018.83元。中準所審計底稿中銀行詢證函回函列明余額74,225,952.23元,與銀行系統中留存的銀行詢證函回函金額、字體不一致。
中準所未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未對銀行函證過程保持控制,導致銀行函證程序失效,獲取了虛假銀行詢證函回函,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10年修訂)第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在建工程科目實質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準所沈陽利源審計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明細”憑證測試》顯示,中準所分層抽樣抽取80筆憑證進行測試,記錄附件為進度款撥付表、發票等,審計結論為“可確認”。經核查,80筆憑證中66筆憑證后附發票金額與記賬金額不符,差額較大,中準所未就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核實并記錄于底稿中。
2.中準所沈陽利源審計底稿中,《工程進度支付目錄》審計說明中列明沈陽利源根據工程量的70%進行付款。《工程進度支付目錄》顯示,沈陽利源土建部分共支付189,467,562元,鋼結構部分共支付7,797,464元,總支付金額近1.97億元,而沈陽利源2016年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本期增加18.72億元,中準所并未就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核實并記錄于底稿中。
中準所未關注到上述明顯異常或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未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消除疑慮,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10年修訂)第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四、中準所在利源精制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一)貨幣資金科目實質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準所審計底稿中,建設銀行遼源分行出具的《審計業務銀行詢證函》中,22XXXX69賬戶余額為1,021,066.54元,中準所獲取的22XXXX69賬戶銀行對賬單余額為1,041,067.14元,中準所未針對上述明顯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能發現建設銀行 22XXXX69賬戶銀行對賬單系偽造的事實。
2.中準所審計底稿中,建設銀行遼源分行22XXXX69賬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顯示,“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1,041,067.14元,銀行對賬單余額1,021,066.54元,差額20,000.60元”。審計說明中列明:“底稿記錄差額為6筆銀行已付、企業未付款項導致的,調整后日記賬與銀行存款余額一致,但由于金額較小未予調整,已提請企業關注”。經核查,上述6筆記賬憑證并非未達賬項,中準所未檢查上述未達賬項的真實性。
3.中準所審計底稿中,建設銀行遼源分行出具的包含22XXXX69賬戶的“審計業務銀行詢證函”為事務所打印版本,銀行簽章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分行”,除公章外,無經辦人、職務、電話等信息,無騎縫章。中準所《審計人員親自前往詢證(跟函)工作記錄》無具體日期,僅填列“2018”。同年,建設銀行遼源吉源支行22XXXX77賬戶銀行詢證函回函為銀行固定格式,銀行簽章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吉源支行資金證明業務專用章”。中準所未對同一審計年度同一銀行回函不同形式保持關注。
4.中準所審計底稿中,針對貨幣資金實質性程序要求“親自前往銀行打印賬戶流水,無論是否相符,都要形成核對記錄,對不符情況單獨形成審計記錄”,中準所在是否執行欄目中填寫“是”,與實際情況不符。沈陽利源建設銀行 21XXXX66賬戶銀行對賬單顯示打印時間為12個月分別打印,但頁碼卻從1-18頁連續編號,中準所未親自前往銀行獲取銀行對賬單,未發現銀行對賬單異常情況。
中準所未對上述銀行詢證函與銀行對賬單年末余額不一致的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檢查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中差異形成的原因,未對同一審計年度同一銀行回函形式不同保持關注,未按照審計程序要求親自去銀行獲取對賬單且未發現銀行對賬單異常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10年修訂)第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在建工程科目實質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準所沈陽利源審計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項目明細憑證測試》“抽樣結果統計”列明,“已抽筆數”52筆,表格中顯示僅抽憑21筆,其中371號憑證工程暫估15.18億元,列明憑證附件為工程結算明細,未見發票、工程監理報告、工程進度確認單等證明材料。在建工程對應的應付賬款審計底稿《應付賬款發生額查驗記錄》中本期增加憑證查驗,記錄該筆憑證附件無,審計結論“可以確認”。經核查,沈陽利源371號記賬憑證未附任何相關原始憑證。
2.中準所沈陽利源審計底稿中,《在建工程實地察看小結》列明“已取得監理報告,并與之核對一致”,但中準所在執行在建工程階段付款與監理報告核對程序時,僅測試總金額為1,235.44萬元的監理報告,占2017年新增的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項目總金額22.47億元比例過低。中準所樣本選取不具有代表性、樣本規模不足,未能覆蓋涉及虛假支付工程款的供應商,抽樣程序存在明顯缺陷,且《在建工程實地察看小結》缺少實地察看人和審計人員簽字及盤點日期。
中準所未關注到上述明顯異常的審計證據,審計抽樣樣本規模不足,未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消除疑慮,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10年修訂)第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2010年修訂)第十六條的規定。
五、中準所在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對利源精制的生產管理系統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生產管理信息系統是利源精制內部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利源精制收入記賬憑證后附的原始憑證中銷售明細單、出庫單均出自生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準所未關注利源精制生產管理系統中出庫單、銷售明細單相關數據與記賬憑證中后附的出庫單、銷售明細單相關數據不一致的情況。在銷售與收款循環控制測試抽取樣本環節,獲取了利源精制提供的相關收入憑證附件中的鋁材銷售明細單和出庫單,未從利源精制生產管理系統獲取出庫單和銷售明細單,導致未能發現利源精制記賬憑證與生產管理系統的出庫單、銷售明細單相關數據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中準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10年修訂)第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0年修訂、201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審計報告、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收費憑證及發票、審計工作底稿、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中準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的“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行為。
對中準所的上述違法行為,相關年度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徐運生、范斌、趙德權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中準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415,094.33元,并處以1,415,094.33元的罰款;
二、對徐運生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的罰款;
三、對范斌、趙德權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