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42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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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96969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文????????號 | 〔2025〕2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夏增文,男,1952年5月出生,時任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微電子)董事長,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
依據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華微電子、上海鵬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鵬盛)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我局向當事人夏增文依法公告送達《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現公告期滿,夏增文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告知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華微電子、上海鵬盛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華微電子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2015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海鵬盛、上海奔賽實業有限公司(后更名為上海芙拉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奔賽、上海芙拉沃)為華微電子的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2015年至2023年,根據控股股東上海鵬盛的要求,華微電子持續以預付設備款等名義,與上海奔賽(上海芙拉沃)等公司進行資金往來,相關資金往來均無商業實質,構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上海鵬盛及其關聯方持續非經營性占用華微電子資金,用于上海鵬盛及其關聯方償還對外借款及利息、收購股權、對華微電子增資配股、解除所持有的華微電子股權質押以及維持日常經營等用途。截至2024年10月15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149,067.82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2015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984,500,000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14年)經審計凈資產的50.14%,占當期(2015年)經審計凈資產的49.34%。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1000萬元。
2016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2,105,812,001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15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5.54%,占當期(2016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3.92%。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0元。
2017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1,386,943,342.92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16年)經審計凈資產的68.44%,占當期(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65.39%。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0元。
2018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3,221,866,474.54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51.9%,占當期(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43.29%。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0元。
2019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4,123,314,373.83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83.38%,占當期(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32.67%。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108,070,551.32元,占華微電子當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48%。
2020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4,141,026,914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33.24%,占當期(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32.75%。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 1,141,051,645.32元,占華微電子當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6.58%。
2021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1,264,636,614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40.54%,占當期(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的39.26%。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1,441,280,159.32元,占華微電子當期經審計凈資產的44.75%。
2022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107,420,000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的3.34%,占當期(2022年)經審計凈資產的3.3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1,473,214,159.32元,占華微電子當期經審計凈資產的45.43%。
2023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33,120,000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22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2%,占當期(2023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2%。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1,492,369,173.21元,占華微電子當期經審計凈資產的45.75%。
直至2024年6月8日,華微電子才在《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監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4-033)中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華微電子應當及時披露上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華微電子未按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項、《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5〕24號、證監會公告〔2016〕31號、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華微電子應當在相關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華微電子2015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未披露前述情況,存在重大遺漏。
(二)華微電子在交易所問詢函回復等臨時公告中存在虛假記載
2019年12月19日,華微電子發布《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19-061);2020年8月21日,華微電子發布《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監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0-039);2022年1月26日,華微電子發布《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對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池業務相關事項的問詢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2-010);2022年4月30日,華微電子發布《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信訪投訴及媒體報道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2-032);2023年11月11日,華微電子發布《對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訪投訴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3-032),在上述臨時公告中,華微電子否認控股股東上海鵬盛與上海奔賽(上海芙拉沃)存在關聯關系;否認華微電子與上海奔賽(上海芙拉沃)存在資金往來;否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情形。經查明,華微電子上述臨時公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會計憑證、銀行賬戶流水、相關情況說明、相關詢問筆錄、相關會議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華微電子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2015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在交易所問詢函回復等臨時公告中存在虛假記載,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為。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華微電子時任董事長夏增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三)華微電子2019年發布的《配股說明書》等臨時公告中存在重大遺漏
2019年4月1日,華微電子發布《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說明書》等臨時公告,《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說明書》中未披露報告期內控股股東上海鵬盛及其關聯方對華微電子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存在重大遺漏。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配股資料、相關情況說明、相關詢問筆錄、相關會議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華微電子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行為。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華微電子時任董事長夏增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夏增文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鑒于當事人夏增文的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夏增文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