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204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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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9407734000 | |
名????????稱 | 關于對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鵬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吉證監決〔2025〕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鵬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鵬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根據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1號)載明的事實,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華微)控股股東上海鵬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鵬盛)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ST華微資金余額為149,067.82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下同)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規定。
根據《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二十三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ST華微、上海鵬盛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ST華微應積極清收被占用的資金,維護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上海鵬盛應切實履行歸還義務,按時歸還占用ST華微的資金。
你們應認真汲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所有占用資金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歸還,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