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732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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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6721268000 | |
名????????稱 | 關于對趙輝、方光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吉證監決〔2025〕3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趙輝、方光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趙輝、方光泉:
經查,發現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3年10月至12月,趙輝組織、策劃、安排方光泉等人進行資金流轉,以支付貨款名義將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圓股份)40,660萬元資金轉至供應商,占金圓股份當時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8.36%,最終上述資金流入金圓股份控股股東金圓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圓控股),用于償還金圓控股欠金圓股份的往來款。上述行為構成對金圓股份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且金圓股份遲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過臨時報告披露上述相關情況,未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金圓股份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趙輝,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方光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四條,以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下同)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趙輝、方光泉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另,2024年4月,因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問題,我局已對金圓股份、金圓控股分別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們作為主要責任人,應充分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