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64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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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864020000 | |
名????????稱 | 關于對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吉證監決〔2024〕46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王秀宏:
經查,你們在為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提供證券法律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未對個別認購對象的認購能力和資金來源進行審慎核查,未發現不同認購對象的部分認購資金來自于同一銀行賬戶的情況,違反了《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監會公告〔2010〕33號)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依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按照本決定書要求切實整改,并自收到本決定書一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