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64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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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6467827000 | |
名????????稱 | 關于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許滿庫、高金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吉證監決〔2025〕1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許滿庫、高金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許滿庫、高金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吉林省差旅天下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3年年報審計項目(中興財光華審會字[2024]208050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針對差旅代理服務收入存在的異常情況,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執行平臺系統收入、納稅申報收入與財務賬面收入數據核對,核驗客票數據真偽等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充分核實公司差旅代理服務收入準確性、真實性。
二是未關注軟件開發銷售收入存在的異常情況,未執行檢查公司軟件開發成果和交付記錄、訪談客戶等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充分核實軟件開發收入的真實性。
三是未執行或未恰當執行審計報告中所描述的部分關鍵審計事項審計應對程序,包括了解和評價管理層與收入確認相關的關鍵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對本年記錄的收入交易選取樣本,核對業務訂單系統;對資產負債表日后確認的收入執行截止測試。
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應收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根據底稿記錄,應收賬款發函金額為56,964萬元(915家),發函比例接近85%,但截止審計報告日前有效回函金額為1,237.56萬元(22家),占應收賬款余額僅為1.84%。針對未回函項目,僅對部分項目執行替代程序,且替代程序中只羅列了客戶的訂單信息,未檢查當期回款及期后回款等情況,無法充分證實應收賬款期末余額真實存在,替代程序執行不到位。另,還存在審計報告日后發函情況。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三、貨幣資金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未執行大額銀行流水核對程序,以復核公司相關交易記錄的準確性,未對公司期末異地開戶、大額轉款等情況保持關注,未復核公司與委托結算方及受托支付方相關結算依據、清款依據、清款記錄等資料。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細節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在細節測試中,按照公司主體分類,將各科目的記賬憑證匯總進行檢查,其中部分抽選的憑證為結轉本期損益憑證,不具有代表性,未記錄各個科目的抽樣標準、具體核對情況及檢查結論。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四條,《中國注冊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和二十四條的規定。
五、項目質量控制不到位
各級質量復核人員未能根據公司2023年報審計項目實際情況,對上述重要審計程序和內容實施必要的質量把關和復核。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管理》第四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第5102號——項目質量復核》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你們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