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1438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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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尹兵)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尹兵)
當事人:尹兵,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男,1965年2月出生,時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葡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住址不詳。
依據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和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尹兵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尹兵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尹兵為通葡股份的時任實際控制人、董事。2017年1月16日,大連鼎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鼎華)、大連嘉得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嘉得)、通葡股份、尹兵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大連鼎華向大連嘉得提供2億元借款,借款期限從大連鼎華匯款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通葡股份及尹兵為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經查,尹兵在通葡股份不知情且未獲得通葡股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情況下,利用通葡股份在北京辦理電信業務之機,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加蓋在《借款協議》上,以通葡股份名義為大連嘉得向大連鼎華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20年1月14日,因大連嘉得逾期還款,前述四方簽訂了《<借款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截止2019年12月31日,大連嘉得借款本金及利息總計2.6937億元,保證最晚于2020年3月20日前將全部借款本息清償完畢,通葡股份及尹兵繼續為借款本金及利息總計2.6937億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經查,尹兵在通葡股份不知情且未獲得通葡股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情況下,利用通葡股份在長春吉祥飯店(尹兵實際控制)舉辦年度銷售工作會議暨全國部分經銷商大會之機,再次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加蓋在《<借款協議>之補充協議》上,以通葡股份名義為大連嘉得向大連鼎華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借款協議>之補充協議》涉及擔保金額2.6937億元,占當時通葡股份最近一期(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34.53%。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項、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上述重大擔保事項屬于應當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因尹兵主導并隱瞞該重大擔保事項,導致通葡股份未按規定及時進行披露。2022年10月10日,通葡股份收到大連仲裁委員會相關爭議仲裁案仲裁通知時,才知悉上述擔保事項,并于2022年10月13日在《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編號:臨2022-045)中予以披露。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通葡股份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上述重大擔保事項,因尹兵主導并隱瞞該重大擔保事項,導致通葡股份未在《2020年半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半年度報告》中進行披露。2023年4月29日,通葡股份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重大擔保事項。
2023年5月4日,大連仲裁委員會作出[2021]大仲字第519號《裁決書》,裁決大連嘉得償還大連鼎華借款本金2億元、利息及律師費,尹兵對大連嘉得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師費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通葡股份需在大連嘉得不能清償本金、利息及律師費的20%范圍內向大連鼎華承擔賠償責任。2023年6月21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遼02執865號《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通葡股份等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限期如實報告財產。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協議、相關公告、相關法律文書、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尹兵作為通葡股份時任實際控制人,主導并隱瞞重大擔保事項,導致通葡股份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臨時報告、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擔保事項,尹兵的上述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尹兵處以60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3年 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