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道路千萬條 資金安全第一條
日期:2023-06-09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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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莊某某系某期貨公司業務部門經理。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間,莊某某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以工作需要為由有償借用客戶期貨賬戶作為母賬戶,并使用他人分倉軟件端口對接期貨交易平臺,招募被告人陳某某負責平臺賬戶風控、被告人顧某某負責客戶出入金及返傭管理,并發展被告人莢某某、趙某某、邱某某等多名下級代理,招攬投資人入金進行期貨交易。經查,莊某某、陳某某、顧某某所涉客戶入金共計人民幣1000萬余元,被告人莢某某、趙某某代理期間所發展的客戶入金人民幣200萬余元,被告人邱某某代理期間所發展的客戶入金人民幣100萬余元。
二、法院判決
2021年12月,浦東新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被告人莊某某等6人提起公訴。2022年2月,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不等,部分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三、案例警示
期貨交易屬于高風險投資行為。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出現了一些利用分倉軟件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非法接入期貨交易市場的案件。犯罪分子通過提供配資服務、降低入場門檻等方式,使得本不具備期貨市場入場資格和風險承受能力的人員得以參與期貨交易,從而賺取高額手續費。相當一部分投資人基于對高收益期待的心理入場后,投資本金最后虧空殆盡。
第一,期貨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期貨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第二,廣大投資者應充分評估期貨市場的投資風險、自身專業知識及風險承受能力,不參與非正規的期貨交易。在開立期貨賬戶后應遵守期貨行業相關規定,不向包括期貨從業人員在內的其他人員出借期貨賬戶。對于各種期貨代理廣告宣傳應理性、謹慎對待,代理非法期貨交易平臺也可能構成犯罪。第三,期貨公司應加強公司客戶期貨賬戶管理,對交易實時監控,對異常情況及時作出反應。同時還應加強對員工的合規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風險提示或警示教育,維護期貨公司和行業的良好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