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典型案例:親屬間借用和出借證券賬戶被罰
日期:2023-12-2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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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臻借用他人證券賬戶案、李某豐出借證券賬戶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間,李某臻借用親屬“李某豐”、“李某勤”、“楊某鳳”的證券賬戶交易“*ST跨境”等38只股票,共計買入股票6964.85萬股,合計買入成交金額59163.48萬元;共計賣出股票6049.17萬股,合計賣出成交金額48151.15萬元,被證監會頂格處罰50萬元。李某豐也因出借證券賬戶給李某臻而被證監會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案例啟示
證券賬戶實名制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證券法》明確將自然人納入禁止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制范圍,自然人借用他人證券賬戶違規從事證券交易的,即構成對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擾亂,不因未從事違法行為、無償出借、發生于親屬之間等因素免除責任。廣大投資者應當切實增強法治觀念,不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