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194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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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9212287000 | |
名????????稱 | 關于對周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周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周敏:
經查,在明知投資者證券賬戶存在違規出借的情況下,你仍多次在賬戶所有人與賬戶實際使用人之間傳遞信息和資金,并協助他人向調查部門提供不實證據。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