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58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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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6444687000 | |
名????????稱 | 關于對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景德鎮廣場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1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景德鎮廣場南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景德鎮廣場南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向非營銷崗人員下達營銷任務,以及向無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下達基金銷售任務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四條第一項、《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三十條第二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八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營業部應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加強內控合規管理,提高員工合規展業意識,規范開展經營活動,強化員工執業行為監督。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