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44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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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6271404000 | |
名????????稱 | 關于對江西省旅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曾少雄、何新躍、石磊、鄧雨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4〕52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江西省旅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曾少雄、何新躍、石磊、鄧雨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江西省旅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曾少雄、何新躍、石磊、鄧雨鷗: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4月-8月,債券“19江旅01”“19江旅02”發行期間,你公司與債券認購方約定并支付債券票息外收益,違反《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八條規定。
2021年12月末,公司涉及的抵質押資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20%,未進行信息披露,違反《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時任董事長曾少雄,時任副總經理、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何新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集團融資部負責人石磊,時任資產財務部鄧雨鷗是相關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曾少雄、何新躍、石磊、鄧雨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公司應引以為戒,舉一反三,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債券業務管理內控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斷提高債券業務規范水平,切實做到依法依規參與債券市場。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