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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bm56000001/2025-00004902 分????????類
發布機構 發文日期 1743984420000
名????????稱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張立民)
文????????號 〔2025〕5號 主??題??詞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張立民)

當事人:張立民,男,1970年4月出生,住址:江蘇省丹陽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張立民內幕交易“同力日升”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張立民的申請,我局于2025年1月9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張立民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21年8月14日,顏某敏聯系江蘇同力日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力日升或公司)董事會秘書劉某,詢問同力日升董事長李某平是否有興趣投資北京天啟鴻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啟鴻源)。隨后,劉某將上述情況向李某平進行了匯報。8月17日左右,顏某敏到同力日升公司,與李某平見面,商談了投資天啟鴻源事項。

2021年8月19日,李某平、劉某、顏某敏赴上海,首次與天啟鴻源董事長王某、中間介紹人張某東會面商談,雙方介紹了各自公司情況,并商討了投資天啟鴻源的方式、出讓股份比例等問題。

2021年8月29日,李某平、劉某、王某在上海第二次會面,雙方就收購標的公司估值、收購方式、出讓股份比例再次進行磋商。

2021年9月4日,李某平、劉某、王某、顏某敏等人在上海第三次會面,繼續商談收購天啟鴻源股權事項。雙方確定由同力日升發行股份收購天啟鴻源51%股權,并且預先支付1億元交易保證金。

2021年9月9日、9月10日、9月16日,李某平向王某指定賬戶支付保證金合計7,500萬元。在收到上述保證金后,王某要求同力日升盡快停牌,以開展后續工作。

2021年9月28日,天啟鴻源股東北京合匯創贏新能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合匯創贏)和玖盛熙華(珠海)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玖盛熙華)簽署《股權收購意向協議》,并郵寄給劉某。該意向協議約定同力日升通過向天啟鴻源增資,同時向合匯創贏、玖盛熙華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獲取天啟鴻源51%的股權。

2021年9月30日,同力日升向合匯創贏支付了剩余2,500萬元交易保證金,并向上交所申請股票停牌。

2021年10月8日,同力日升發布《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公告》,公告稱擬通過向天啟鴻源增資,并通過向其股東合匯創贏、玖盛熙華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獲取天啟鴻源的部分股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將持有天啟鴻源51%股權,預計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股票自10月8日開市時起停牌。

2021年10月22日,公司發布《關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復牌提示性公告》。當日,同力日升股票復牌交易。

同力日升收購天啟鴻源51%股權的事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1年8月19日至10月8日。李某平作為同力日升董事長,自始參與了收購事項的商談工作,系《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為2021年8月19日。

二、張立民內幕交易“同力日升”

(一)張立民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李某平存在聯絡接觸

張立民與李某平相識,2021年9月17日至18日期間雙方存在5次通話聯絡,9月18日張立民與李某平在李某平辦公室見面。

(二)張立民控制使用“閆某”賬戶交易“同力日升”

1.賬戶基本情況

“閆某”賬戶于2009年10月26日開立于華泰證券南通環城西路證券營業部,下掛一個上海股東賬戶A2******56和一個深圳股東賬戶01******11。

2.賬戶控制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閆某”賬戶交易“同力日升”由張立民本人控制并作出決策。

3.敏感期內賬戶交易情況

2021年9月22日至9月30日期間,“閆某”賬戶買入“同力日升”305,800股,交易金額5,497,547元;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5月23日,賣出305,800股,交易金額9,816,437.36元。經計算,最終獲利4,304,373.25元。

4.賬戶交易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閆某”賬戶于2021年9月22日至9月30日期間突擊轉入大額資金,資金轉入當日即開始買入“同力日升”,四個交易日內單向全倉買入和持有“同力日升”單只股票占比達99.99%,買入意愿急迫強烈,買入時點與張立民和李某平聯絡、接觸時點高度吻合。張立民交易“同力日升”的行為明顯異常,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會議紀要、詢問筆錄、微信記錄、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立民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李某平存在聯絡、接觸,此后交易“同力日升”的行為明顯異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違反《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違法情形。

在聽證過程中,張立民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其一,本案的內幕信息形成時點認定有誤。本案內幕信息形成時間應當是9月30日,即雙方簽署完畢合同及支付完畢款項的時點。

其二,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立民與李某平的溝通系正常的聯絡接觸,沒有證據證明張立民非法獲取內幕信息,江蘇證監局也未以李某平泄露內幕信息對其立案處罰。

其三,張立民是基于公開信息和投資偏好而買入“同力日升”,具有正當的理由和信息來源,符合一貫的交易習慣。

其四,本案認定張立民交易“同力日升”行為明顯異常缺乏事實依據。“閆某”賬戶的開戶時間、資金變化及交易“同力日升”的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及公開時間相距較遠;該賬戶交易“同力日升”的行為符合張立民一貫的交易習慣,不能將張立民控制賬戶期間和閆某本人控制賬戶期間的交易習慣進行比對;該賬戶交易“同力日升”的行為與公開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沒有背離;“閆某”賬戶交易資金與李某平不存在關聯,李某平不可能通過泄露內幕信息讓張立民獲利。

其五,本案認定張立民交易“同力日升”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并無證據支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法〔2011〕225號,以下簡稱《座談會紀要》)中高度吻合的標準。

經復核,我局認為:其一,案涉內幕信息形成時點認定準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李某平與王某等人于2021年8月19日在上海會面商談,首次提出股權收購動議,并商討了投資的方式及出讓股份比例等問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我局認定本案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形成時點為2021年8月19日并無不當。

其二,當事人所陳述的理由及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排除其獲知內幕信息的可能性。根據在案證據,張立民控制“閆某”賬戶買入“同力日升”的時點與張立民、李某平聯絡接觸的時點高度吻合。本案張立民構成內幕交易并非以認定李某平泄露內幕信息為前提條件,我局認定張立民構成內幕交易符合事實及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無不當。

其三,當事人所述其交易“同力日升”的理由,并不能解釋其控制“閆某”賬戶交易“同力日升”行為的異常性。

其四,我局認定張立民交易“同力日升”明顯異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首先,根據在案證據,敏感期內張立民控制“閆某”賬戶買入“同力日升”集中于4個交易日,“閆某”賬戶的資金變化時間、交易時間與張立民和李某平聯絡時點高度吻合。其次,根據張立民本人筆錄及聽證會陳述,皆表示其沒有A股證券賬戶,以前從不炒股。而敏感期內張立民借用他人賬戶轉入大額資金、突擊買入“同力日升”,屬于交易異常的表現。當事人所述“閆某”賬戶交易“同力日升”與公開信息的基本面沒有背離,該賬戶交易資金與李某平不存在關聯等理由,并不足以解釋該賬戶交易行為的異常性。此外,對于張立民提出的不能將張立民控制賬戶期間和閆某本人控制賬戶期間的交易習慣進行比對的申辯意見予以采納,但不影響張立民控制“閆某”賬戶交易“同力日升”整體異常性的認定。

其五,我局認定張立民交易“同力日升”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一是買入行為與見面接觸時點高度吻合。張立民、李某平聯絡接觸時間與“閆某”賬戶資金變化時間、交易時間高度吻合;二是買入行為明顯異常,包括買入品種單一、借用他人賬戶買入、買入占比高等,符合《座談會紀要》第五條的相關規定。

綜上,我局對張立民的申辯意見部分采納,對相關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對其余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張立民沒收違法所得4,304,373.25元,并處以12,913,119.75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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