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09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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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956540000 | |
名????????稱 |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紀大道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56號 | 主??題??詞 |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紀大道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紀大道證券營業部:
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8年4月至11月,你營業部原負責人丁煜梅以幫助客戶理財為由,取得客戶銀行轉賬資金,未實際用于為客戶購買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或代銷的理財產品。
二、2023年10月,營業部明知上述事項引起訴訟糾紛后,對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經營管理和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未按規定及時向我局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六條第四項和《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營業部應健全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切實加強合規管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警示教育,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