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因代客戶操作賬戶引發的投訴
日期:2016-11-1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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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基本事實:
2015年7月,客戶R某委托某券商營業部經紀人W某幫助其操作股票,并主動提供了賬戶及密碼。自2015年10月起,W某開始為其代為操作買賣股票,剛開始有所贏利,因2016年1月后市場持續低迷等原因,該賬戶損失慘重,虧損XX萬元。當月客戶R某向營業部投訴,以W某違規代其操作股票賬戶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由,要求賠償,同時客戶向當地監管部門投訴。
二、協調過程與處理結果:
相關證券營業部在接到客戶投訴后,立即核實了解相關情況,根據W某私自接受客戶全權委托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營業部立即解除了與W某的委托代理關系。營業部客服專員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客戶,并聲明營業部W某代客理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屬于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W某的行為不能代表證券公司的意志,因此營業部對客戶遭受的損失深表遺憾,明確表示將不承擔責任,希望客戶今后能引以為戒,增強風險自擔意識。
三、成功處理的要點與難點:
一方面為客戶解讀《證券法》中明確規定的證券公司員工“代客理財”是違紀違法行為相關法律知識;另一方面對營業部所做出的與經紀人解除委托代理關系進行告知,撫平客戶R某的情緒與不滿,讓客戶清楚地意識到股市風險須自擔。
四、發生的原因分析(爭議焦點):
營業部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托代理操作賬戶是屬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營業部對此違規行為是否知情、或者默許?
五、辦理的法律依據:
根據《證券法》,代客理財必須具有投資咨詢資格及資產管理資格。而開設具有投資咨詢資格及資產管理資格的投資公司,需要注冊資金5000萬以上。營業部經紀人W某代理客戶操作賬戶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的規定。客戶R某私下全權委托經紀人W某代其操作股票的行為系無效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六、經驗總結: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代客理財的風險遠遠高于獲得收益的風險。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投資人抱著盈利的美好愿景,憑著對證券人員的信任,就將自己的賬戶交給其操作,卻往往忽略了其中的巨大風險。如果在投資過程中遭遇了不好的市場行情,或者因為操作不善導致最后賠了錢,損失往往是由客戶自己負責,因為客戶將賬戶和密碼告訴他人,完全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主動作為,在法律上是不利于自己的。歸根結底,代客理財行為中的證券人員是“賺了分錢,賠了不管”,并且這項行為是嚴重的違規違法。對個人股票投資者而言,如果要將自己的“財”交給別人來“理”,無論對方是專業人員還是親戚朋友,首先應該想到可能面臨的財務和道德風險。在投資前要把最困難、最惡劣的可能性都考慮到,并確定自己對風險的承受力,從而采取各項措施以盡量確保資金安全。對營業部而言,隨著市場行情變幻莫測,員工違規代理客戶操作賬戶的行為所造成的風險隱患會逐步顯現。一旦因員工操作的客戶賬戶虧損超出客戶的承受能力,將引發客戶投訴并認為營業部對經紀人管理工作不到位,還有可能會引發法律風險。為防范風險,營業部應在投資者教育、員工的合規培訓和員工異常行為實時監控等方面采取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