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76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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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6787961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2號(粟文紅)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2號(粟文紅)
當事人:粟文紅,男,1966年2月出生,時任邵陽維克液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址:湖南省長沙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粟文紅短線交易邵陽維克液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邵陽液壓)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粟文紅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1年至2023年12月,粟文紅任邵陽液壓董事。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4日,粟文紅利用“李某”方正證券賬戶累計買入邵陽液壓345,155股,買入后在不到六個月的時間內,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15日將所持股票全部賣出。
以上事實,有邵陽液壓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等證據,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結合當事人對我局調查工作的配合情況,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粟文紅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XXXXXXXXXXX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湖南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