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03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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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4649985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7號(吳立宇)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7號(吳立宇)
當事人:吳立宇,男,1987年2月出生,時任湖南和順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址:湖南省長沙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吳立宇短線交易案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吳立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1年11月至今,吳立宇任湖南和順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順石油)董事,封某某系吳立宇配偶,吳某系吳立宇父親。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間,封某某通過其國泰君安證券賬戶多次買入賣出和順石油股票,累計成交25,300股,成交金額74.47萬元。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間,吳某通過其方正證券賬戶多次買入賣出和順石油股票,累計成交35,600股,成交金額78.55萬元。
以上事實,有和順石油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流水等證據,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結合當事人對我局調查工作的配合情況,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吳立宇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XXXXXXXXXXX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湖南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