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85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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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673448000 | |
名????????稱 |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湖北久之洋紅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及邵哲明、洪普、吳昌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27號 | 主??題??詞 |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湖北久之洋紅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及邵哲明、洪普、吳昌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湖北久之洋紅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邵哲明、洪普、吳昌仁:
經查,湖北久之洋紅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之洋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事項一:2022年,公司未充分識別并及時披露與控股股東發生的審議之外關聯交易累計1458.92萬元,也未在2022年年報中予以披露。
事項二:2023年,公司未及時披露與控股股東發生的審議之外關聯交易累計1059.07萬元,公司在2023年年報中才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邵哲明作為兩個事項時期的董事長及事項一時期的董事會秘書,洪普作為兩個事項時期的總經理及事項一時期的財務總監、吳昌仁作為事項二時期的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等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以上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湖北久之洋紅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邵哲明、洪普、吳昌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應對信息披露相關問題進行整改,并充分吸取教訓,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