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13233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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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00527747000 | |
名????????稱 | 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5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5號
當事人:童江,性別男,1986年2月出生,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
雷光耀,性別男,1987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童江內幕交易湖北三峽旅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簡稱“三峽旅游”)、出借證券賬戶以及雷光耀借用證券賬戶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童江未申請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當事人雷光耀未申請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童江內幕交易“三峽旅游”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22年3月8日,三峽旅游召開黨委會,決策同意三峽旅游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長江三峽旅游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江旅發”)和宜昌行勝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行勝建設”)100%股權(即三峽旅游重組項目)。
2022年3月9日,三峽旅游對接聯系了中聯資產評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評估”)。中聯資產評估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雷光耀負責與三峽旅游具體對接。
2022年3月15日,三峽旅游組織項目啟動會,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包括雷光耀)參會。
2022年3月25日,宜昌交旅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行勝建設母公司)簽訂了將行勝建設100%股權轉讓給三峽旅游的《重組框架協議》。同日,三峽基地發展有限公司(長江旅發母公司)簽訂了將長江旅發100%股權轉讓給三峽旅游的《重組框架協議》。
2022年3月25日三峽旅游提交停牌申請。
2022年3月28日三峽旅游披露《關于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的停牌公告》。
2022年4月13日三峽旅游發布復牌公告。
綜上,上述三峽旅游關于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與第九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依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22年3月8日,于2022年3月28日公開。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六項規定,雷光耀作為資產評估機構的人員,在內幕信息形成到股票停牌前,因職務、工作獲取到內幕信息,為法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童江內幕交易“三峽旅游”情況
1.童江與雷光耀關系密切
童江、雷光耀兩人為同縣老鄉,曾就讀于同一所大學,相識多年且交往密切。
2.童江利用本人賬戶交易情況
童江于2011年1月7日在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安營業部開立賬戶,股東代碼為A33XXXX610、014XXXX7
164,資金賬號為10XXXX743,其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三峽旅游股票情況如下:2022年3月24日,買入5.37萬股,買入金額39.20萬元;2022年3月25日,買入5.23萬股,買入金額37.81萬元。2022年4月13日“三峽旅游”復牌當天全部賣出,賣出金額84.8萬元。涉案交易資金來源于童江本人。根據證券交易所計算,“童江”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三峽旅游”股票最終獲利7.66萬元。
3.“童江”賬戶交易明顯異常
(1)停牌前突擊買入,交易時間高度敏感。
“三峽旅游”股票自2022年3月38日(周一)停牌,童江賬戶于停牌前2個交易日(3月24日和3月25日)共計買入該股票77.01萬元,并于2022年4月13日“三峽旅游”復牌當天全部賣出,獲利7.66萬元,交易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
(2)系首次大額買入且持股占比較高。
童江在國泰君安開立的賬戶歷史上從未交易過“三峽旅游”股票,2022年3月24日和3月25日系其首次買入,一次性買入金額較大,3月25日持有該股票市值占賬戶總資產比重為61.79%,持股較為集中。
(3)大幅調整持倉結構,買入意愿強烈。
童江賬戶連續2日賣出其他股票,并于當日以所得資金全額購入“三峽旅游”股票,短時間內對賬戶持倉結構進行大幅調整,買入意愿強烈。
上述違法事實,有三峽旅游相關公告、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證券賬戶資料、相關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童江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二、童江將其中銀國際證券賬戶出借給雷光耀使用,雷光耀借用童江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童江于2021年4月19日申請開立股票賬戶(中銀國際證券,股東代碼為A25XXXX047、014XXXX164,資金賬號為52XXXX56),賬戶開立時三方存管銀行預留電話號碼為雷光耀手機號158XXXX1173。在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7月12日期間童江中銀國際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及去向都是雷光耀。雷光耀在此期間借用童江中銀國際證券賬戶從事了證券交易。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童江、雷光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童江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出借證券賬戶,雷光耀構成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針對童江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童江違法所得7.66萬元,并處以罰款50萬元。
針對童江出借證券賬戶、雷光耀借用證券賬戶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我局決定:
一、對童江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二、對雷光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湖北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