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資者保護專題教育活動案例九:證券公司違規代銷金融產品
日期:2021-03-15 ????來源:
【字號: 大 中 小】
一、案例簡介
2017年,A證券公司某分支機構負責人周某,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核程序情況下,私自與某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對接,引入2只私募產品在其分支機構內向客戶銷售。部分擬購買產品投資者不符合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條件,該分支機構負責人要求這些投資者將資金打入自己個人銀行卡,并以其個人名義認購私募基金份額。
二、案例分析
本案A證券公司存在2項違規問題。一是其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不符合《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六條第二款“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規定。二是其分支機構匯集不適當投資者資金用于購買私募產品,不符合《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不得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托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九條“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的規定。我局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七十條等規定,對A證券公司處以責令改正、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對該分支機構負責人采取公開譴責的行政監管措施。
三、案件啟示
對投資者而言,在購買證券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時,應獲取金融產品合同當事人情況介紹、金融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充分了解金融產品有關信息及主要風險特征,謹慎考慮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理性思考、審慎選擇;投資資金不得存入他人賬戶,必須存入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證券公司應當自覺規范執業行為,重視業務活動規范化、流程化和標準化,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堅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