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392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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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12769217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謝曉博、謝曉龍)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謝曉博、謝曉龍)
當事人:謝曉博,男,1986年10月出生,住址:鄭州市金水區。
謝曉龍,男,1991年4月出生,住址:鄭州市金水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謝曉博、謝曉龍短線交易“恒星科技”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謝曉博自2013年8月11日至今任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星科技)董事,2016年11月9日至今任恒星科技董事長。謝曉龍自2019年11月7日至今任恒星科技董事、副董事長、總經理。謝某軍、焦某芬系謝曉博、謝曉龍的父母。謝某軍在2023年8月28日賣出“恒星科技”股票26,000,000股,累計成交金額74,880,000.00元。焦某芬在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1日買入“恒星科技”股票3,000,000股,累計成交金額10,120,008.00元。
上述事實,有恒星科技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
謝曉博、謝曉龍作為恒星科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謝某軍賣出“恒星科技”股票后六個月內,焦某芬買入的行為導致謝曉博、謝曉龍違反《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短線交易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謝曉博給予警告,并處以八十萬元的罰款;
對謝曉龍給予警告,并處以八十萬元的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河南證監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