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51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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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154027000 | |
名????????稱 | 關于對裴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5〕13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裴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5〕13號)
裴玉:
經查,我局發現哈爾濱市川澤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未及時更新法定代表人信息,未及時更新出資人信息;二是公司專職人員僅3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第四條的規定,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中基協發〔2023〕5號)第八條的規定。
你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