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740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2856853000 | |
名????????稱 | 關于對張建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5〕11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張建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5〕11號)
張建國:
經查,我局發現哈爾濱恩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未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二是未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你作為公司總經理,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