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73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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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2856643000 | |
名????????稱 | 關于對韓愛榮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5〕9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韓愛榮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5〕9號)
韓愛榮:
經查,我局發現大慶市國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未按要求及時更新從業人員相關信息;二是公司全職人員僅2人;三是未建立關聯交易制度;四是未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第四條的規定,《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十一條的規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你作為公司總經理,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據《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