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2849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1125886000 | |
名????????稱 | 關于對王炳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5〕5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王炳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5〕5號)
王炳楠:
經查,我局發現哈爾濱市眾犇鑫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未及時更新從業人員人數及職務有關信息;二是公司專職人員僅2人;三是未建立關聯交易制度;四是未建立激勵獎金遞延發放機制;五是合規風控負責人從事投資管理業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第四條、《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十一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十條的規定。
你作為公司總經理,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