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2141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09164813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號(陳振華)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號(陳振華)
當事人:陳振華,男,1962年12月出生,時任哈爾濱威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帝股份)董事。住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陳振華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威帝股份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陳振華在威帝股份職務和持有“威帝股份”情況
陳振華在2023年7月7日至7月10日擔任威帝股份董事。
截至2023年7月6日,陳振華持有“威帝股份”137,524,155股,占威帝股份總股本的24.47%。
二、陳振華限制期轉讓“威帝股份”情況
2023年7月15日,威帝股份披露2023年半年度業績預告。
在威帝股份披露2023年半年度業績預告的前十日內,陳振華于7月7日、7月10日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威帝股份”合計6,640,000股,占威帝股份總股本的1.18%,成交金額2,656.56萬元。按照擬制成本法計算,陳振華在限制期內轉讓“威帝股份”無違法所得。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證券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記錄、公司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陳振華作為威帝股份時任董事,在威帝股份披露2023年半年度業績預告的前十日內減持“威帝股份”股票,該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22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2〕19號)第十二條第(二)項和《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陳振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79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