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1-00268393 | 分????????類 | 行政執法;市場禁入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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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黑龍江局 | 發文日期 | 1594664820000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市場禁入決定書 (郭東澤、郭東圣、李良海)〔2020〕001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市場禁入決定書 (郭東澤、郭東圣、李良海)〔2020〕001號
當事人:郭東澤,男,1975年11月出生,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通控股)控股股東、時任安通控股董事長,住址:福建省石獅市蚶江鎮石湖玉湖路1號。
郭東圣,男,1978年6月出生,安通控股控股股東、時任安通控股董事長、董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住址:福建省石獅市蚶江鎮石湖玉湖路1號。
李良海,男,1972年3月出生,時任安通控股財務總監,住址:福建省惠安縣山霞鎮下坑村下坑581號。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安通控股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安通控股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情況
經查,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間,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不含對子公司的擔保)共計30筆,金額累計達633,356.09萬元,截至調查日,擔保余額399,947.93萬元。上述對外擔保情況未及時披露,亦未在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年度報告中完整披露。
二、安通控股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
經查,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安通控股8家并表公司的資金通過廣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和2個自然人轉給公司控股股東實際使用,上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累計418,454.43萬元,截至調查日占用余額為130,872.47萬元。上述關聯交易情況未及時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未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完整披露。
三、安通控股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
經查,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間,安通控股共計發生147筆訴訟和仲裁事項,累計涉案金額378,922.72萬元,其中部分重大訴訟和仲裁情況未及時披露,亦未在2019年半年度報告中完整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等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信息披露違法情形。
安通控股控股股東、時任董事長郭東澤指使、實施了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或協議的簽署,在載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為保證人的保證合同上簽字;指使、實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的資金劃轉,劃轉資金為控股股東實際使用,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上述情形下,郭東澤任職董事長期間,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責任人,其未組織安通控股真實、完整、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郭東澤作為安通控股控股股東,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導致安通控股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導致安通控股相關定期報告內容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其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控股股東指使上市公司從事信息披露違法的行為。
安通控股控股股東、時任董事長、董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郭東圣指使、實施了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或協議的簽署,在載有安通控股及其并表公司為保證人的保證合同上簽字;指使、實施了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的資金劃轉,劃轉資金為控股股東實際使用,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負責管理安通控股及并表公司法律事務工作,決定了不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上述情形下,郭東圣任職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期間,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的主要責任人,其未組織安通控股真實、完整、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導致安通控股相關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郭東圣作為安通控股控股股東,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不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導致安通控股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導致安通控股相關定期報告內容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其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控股股東指使上市公司從事信息披露違法的行為。
安通控股時任財務總監李良海全面負責安通控股財務管理工作。安通控股發生的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均發生在其任財務總監期間,李良海知悉上述事項后,沒有告知安通控股及公司董事會和公司其他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未要求安通控股真實、準確、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導致安通控股相關定期報告內容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是安通控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上市公司定期報告、上市公司臨時公告、上市公司會議文件、上市公司相關說明、上市公司及并表公司財務賬套、詢問筆錄、銀行賬戶轉賬記錄、財務憑證、合同及相關單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涉案數額巨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當事人郭東澤、郭東圣組織、策劃、領導、實施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未勤勉盡責;李良海作為時任財務總監,全面負責安通控股財務管理工作,知悉上述事項后不及時向董事會、總經理報告,違法情節較為嚴重。
根據當事人郭東澤、郭東圣、李良海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一、對郭東澤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二、對郭東圣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三、對李良海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