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89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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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933197000 | |
名????????稱 | 河北證監局關于對李良、李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16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河北證監局關于對李良、李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16號)
李良、李偉:
我局在對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成股份或公司)2024年年報監管中,發現以下問題:
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報告》第四節“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相關情況說明”中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為“標準的無保留意見”,與公司同日公告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披露的“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類型不一致。4月11日,公司披露了更正《2024年年度報告》的公告,將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意見類型更正為“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
福成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良、董事會秘書李偉違反《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切實勤勉盡責,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一條的規定,我局將該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本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