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976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3124599000 |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7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7號
當事人:王某某,男,1987年9月出生,住址:石家莊市橋西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王某某違規買賣證券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王某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王某某于2022年3月21日入職某證券公司石家莊營業部工作,2024年7月24日離職。王某某在上述期間為證券從業人員。2022年4月8日至2024年7月24日期間,王某某控制使用配偶“劉某某”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權性質證券,累計成交金額為29,745,051.73元,累計獲利37,794.28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委托成交記錄、交易設備信息、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王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王某某違法所得37,794.28元,并對王某某處以4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