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953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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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7081900000 | |
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30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30號
當事人:王某,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信所)對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和2017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執業未勤勉盡責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大信所的違法事實如下:
一、大信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另案查明,華訊方舟通過子公司南京華訊方舟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華訊)等主體虛構業務,導致華訊方舟2016年和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
大信所接受華訊方舟的委托,對其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分別于2017年4月8日、2018年4月25日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業務收入分別為613,207.53元(已扣稅)、613,207.53元(已扣稅),合計1,226,415.06元。王某、崔某強為華訊方舟2016年度和2017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
二、大信所在華訊方舟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一)大信所在對華訊方舟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大信所在對華訊方舟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對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1.在針對與南京華訊客戶上海某公司相關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審計過程中,未能關注到產品的銷售出庫、發貨日期早于其采購入庫日期,銷售實際開票日期早于銷售到貨及驗收日期,營業收入確認日期早于銷售到貨及驗收日期等明顯異常情況,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在針對與南京華訊客戶南京某公司相關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審計過程中,未能關注到發貨通知單地址與到貨驗收單的驗貨地點明顯不同且無具體的驗貨地址、到貨驗收單和采購入庫單日期與相關抽驗日期存在沖突、不同供應商的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相同等明顯異常情況,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在針對與南京華訊客戶中國某公司相關的營業收入審計過程中,未能關注到出庫單的收貨地址、發貨通知單的發貨地址和到貨交接單的交貨地點明顯不同,到貨日期早于發貨日期等明顯異常情況,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4.在針對與南京華訊客戶某公司相關的營業收入的審計過程中,未能關注到多份合同簽署日期為同一日期,且銷售出庫單和到貨交接單日期相同等異常情況,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5.在針對與南京華訊客戶常州某公司相關的營業收入的審計過程中,未能關注到南京華訊與常州某公司相關的合同簽訂人及具體驗收人均為同一人,出庫單收貨地址與發貨單、驗收單地址不一致等明顯異常情況,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大信所在對華訊方舟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大信所在對華訊方舟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對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相關函證程序存在缺陷。
1.大信所未對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1)在針對與南京華訊客戶上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南京某公司、中國某公司等相關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審計過程中,未關注到兩家不同客戶使用同一收貨地址,不同客戶的工作人員姓名相同,銷售出庫單收貨地址與貨物驗收單收貨地址不一致等明顯異常情況,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在針對與南京華訊客戶某公司相關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審計過程中,大信所未關注到交易中到貨交接單無具體收貨地址、相應的發貨通知單和銷售出庫單的發貨地址與某公司注冊地址不一致等異常情況,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在針對與南京華訊客戶中國某公司有關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審計過程中,未關注到驗貨地址與收貨地址、中國某公司注冊地址不同等異常情況,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4)在針對與南京華訊客戶南京某公司相關的應收賬款的審計過程中,未關注到期后出具的商業匯票承兌銀行賬號有誤等異常情況,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大信所的函證程序存在缺陷
(1)在針對南京華訊上游供應商江蘇某公司的函證過程中,未關注到該供應商與下游客戶南京某公司的函證地址相同,且與該供應商的注冊地址及審計走訪的辦公地址不一致等異常情況,未關注到該供應商的回函寄件人與下游客戶南京某公司的合同簽訂人、收貨人相同等異常情況,也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2)在收到南京華訊客戶某公司的異常回函后,僅做了回函差異分析,但未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
大信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2006年)》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10年修訂)》第二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0年修訂)》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
大信所的上述違法事實,有業務約定書、審計底稿、審計報告、相關詢問筆錄、收費憑證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大信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的“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行為。當事人王某作為相關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是對大信所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我局決定:
對王某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款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