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14740 | 分????????類 | 行政執法;行政處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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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海南局 | 發文日期 | 1703638560000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林瑜) | ||
文????????號 | 〔2023〕3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林瑜)
當事人:林瑜,女,1986年1月出生,時任海南金盤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盤科技或公司)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林瑜短線交易“金盤科技”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林瑜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7年10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林瑜任金盤科技監事。尹某系林瑜配偶。
尹某證券賬戶在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間,累計買入“金盤科技”股票45,080股,成交金額1,477,054.23元,累計賣出“金盤科技”股票39,880股,成交金額1,592,863.45元,存在將持有的“金盤科技”股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金盤科技重大事項公告、情況說明、相關證券賬戶資料和交易流水、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林瑜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短線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林瑜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海南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