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18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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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60392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3號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3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3號
當事人:梁柱,男,1979年8月出生,住址: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梁柱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梁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梁柱作為證券從業人員,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間,利用“武某芳”“武某莉”“董某國”證券賬戶買賣股票,證券交易金額合計3,391,925元,上述交易整體虧損。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從業資格證書、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情況說明、相關銀行賬戶流水、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梁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梁柱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