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069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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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05368031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號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號
當事人:保利聯合化工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聯合或者公司),住所: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
安勝杰,男,1973年2月出生,時任保利聯合董事長,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魏彥,男,1965年5月出生,時任保利聯合董事、總經理,住址: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
張毅,男,1966年1月出生,時任保利聯合董事、總經理,住址:北京市東城區。
袁莉,女,1967年5月出生,時任保利聯合總會計師,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劉士彬,男,1973年10月出生,時任保利聯合總會計師,住址: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
王麗春,女,1970年4月出生,時任保利聯合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董事會秘書,住址: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
胡浩川,男,1972年11月出生,歷任保利聯合子公司保利新聯爆破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聯爆破)常務副總經理(代總經理職務)、總經理、董事長,住址: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
魏興,男,1972年11月出生,時任新聯爆破總經理,住址: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
文韜,男,1976年10月出生,時任新聯爆破總會計師,住址: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保利聯合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保利聯合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9年至2021年期間,新聯爆破與浙商銀行簽訂《應收賬款鏈平臺業務合作轉讓協議》,據此終止確認應收賬款;新聯爆破與國新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簽訂《國內無追索權保理業務合同》,并于同日簽訂附追索權的《補充協議》,新聯爆破據此終止確認應收賬款;保利聯合以與客戶簽訂《資金支付協議》《還款協議》及期后簽訂《資產抵押協議》等為由,將部分應收賬款視為有擔保的債權,錯誤劃分風險組合;保利聯合因應收賬款賬齡劃分及計算錯誤,導致公司少計提壞賬準備。以上行為致使2019年保利聯合少計提壞賬準備43,121,976.07元,虛增凈利潤36,653,679.66元,占當期披露金額的19.95%;2020年少計提壞賬準備77,752,927.99元,虛增凈利潤65,892,497.89元,占當期披露金額的43.24%;2021年少計提壞賬準備235,768,852.67元,虛增凈利潤200,267,416.27元,占當期披露金額的124.47%,導致2021年盈虧發生變化。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情況說明、財務憑證、會議決議、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保利聯合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情形。
安勝杰時任保利聯合董事長,對保利聯合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保證意見,是保利聯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魏彥時任保利聯合董事、總經理,對保利聯合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保證意見,是保利聯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張毅時任保利聯合董事、總經理,對保利聯合2021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保證意見,是保利聯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袁莉時任保利聯合總會計師,對保利聯合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保證意見,是保利聯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劉士彬時任保利聯合總會計師,對保利聯合2021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保證意見,是保利聯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王麗春時任保利聯合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董事會秘書,對保利聯合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保證意見,是保利聯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胡浩川歷任新聯爆破常務副總經理(代總經理職務)、總經理、董事長,參與實施應收賬款和壞賬準備計提工作,其行為與保利聯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是保利聯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魏興時任新聯爆破總經理,參與實施應收賬款和壞賬準備計提工作,其行為與保利聯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是保利聯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文韜時任新聯爆破總會計師,參與實施應收賬款和壞賬準備計提工作,其行為與保利聯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是保利聯合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考慮本案當事人存在主動減輕危害后果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工作的酌定從輕處罰等情節,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作出以下決定:
對保利聯合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
對安勝杰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罰款;
對魏彥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對張毅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對袁莉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對劉士彬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對王麗春給予警告,并處以65萬元罰款;
對胡浩川、魏興、文韜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4年1月9日